印尼理解 · 政策與制度
「買工費」到底錯在哪?合法服務費、雇主仲介費與買工作機會是三回事
仲介可以合法收費,但「提供服務」和「出售工作機會」不是同一種交易
台灣雇主可以依法支付介紹與服務費,移工也可能依法支付受上限管制的服務費,但工作機會本身不能因此成為向移工出售的商品。本文聚焦買工費與合法收費的性質差別。
一名印尼移工想在台灣換工作,仲介告訴她,想取得某個雇主的職缺必須先付一筆錢。另一方面,台灣家庭委託仲介尋找外籍家庭看護,簽約時也可能依法支付介紹與服務費。兩邊都有金錢流向就業服務機構,但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台灣現行制度允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收取特定的登記、介紹與服務費,也允許在確實提供服務的前提下,向移工收取受到金額上限管制的服務費。真正需要劃清的界線,是一筆錢究竟在支付「服務」,還是在購買「工作機會」。
同樣付給仲介,法律性質可以完全不同
依台灣現行收費規範,外國人因接受就業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受到明確限制:第一年每月最高新臺幣 1,800 元,第二年最高 1,700 元,第三年起最高 1,500 元,並且必須確實有提供服務,不能預先收取。
雇主端則是另一套收費關係。仲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可以依規定收取登記費、介紹費與服務費;其中登記及介紹費合計有法定上限,雇主服務費也受到規範。家庭為了委託仲介尋找與辦理家庭看護而支付介紹費,和移工因持續接受就業服務支付服務費,本來就是兩種不同的交易。
因此,判斷問題不能停在「仲介有沒有收錢」。更重要的是仲介提供了什麼、依法可以向誰收,以及這筆錢支付後取得的究竟是服務還是職缺。
工作機會本身不能變成向移工出售的商品
這條界線在移工轉換雇主時特別重要。一名印尼家庭看護準備在台灣尋找新雇主,仲介可以協助媒合、文件與後續就業服務;若確實存在法律允許的服務,相應的法定服務費不會因為她正在轉換雇主就全部消失。
但仲介不能把新雇主的職缺本身標上一個價格,再要求移工付錢才能取得。台灣勞動主管機關對移工聘僱許可期滿後的續聘或轉換情境已有明確說明,仲介不得向移工收取「買工費」或以介紹工作機會為內容的額外費用;如果實際提供合法服務,仍只能依規定收取相應服務費。
兩者的差別不在金額高低。合法服務費的對價是服務;買工費的實質對價則是取得工作機會。即使最後都是把錢交給仲介,也不能視為同一種收費。
為什麼雇主可以付介紹費,移工卻不能付錢買這個雇主?
台灣家庭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尋找適合的人選,本身就是可以依法收費的就業服務。仲介為雇主處理招募、介紹與聘僱相關事項,因此雇主端存在登記、介紹與服務費的法定架構。
移工端受到的是另一套保護性收費限制。她可以因接受合法就業服務支付規定範圍內的服務費,但不能因為想取得某個雇主的工作,就被要求另外購買那個職缺。因此,同一個媒合事件可能同時存在雇主依法支付介紹或服務費,以及移工依法支付受到上限限制的服務費;這並不授權仲介再向移工收取一筆「這個雇主要多少錢」。
如果工作機會本身開始有售價,媒合邏輯也會改變。正常媒合應該比較家庭需求、工作內容、移工能力與雙方意願;一旦「誰願意付比較多」進入排序,適任性與付款能力就可能變成互相競爭的標準。對移工而言,可能在開始工作前就背上債務;對雇主而言,也可能完全不知道自己提供的職缺曾被另一端拿來收費。
印尼端的安置成本不能全部叫買工費
跨到印尼後,候選人來台以前還可能涉及訓練、健康與心理檢查、工作簽證、機票、住宿、社會保障、文件與 P3MI 安置服務等成本。Permen KP2MI/BP2MI No.17/2025 對 PMI 安置費用重新建立項目與負擔框架,並以雇主負擔為重要原則,同時保留目的地國家法律、國際或雙邊安排,以及特定安置合作協議可能形成不同分配方式的空間。
因此,不能把印尼端所有出國前支出都稱為買工費,也不能只看到移工曾經付款,就直接推論這筆錢一定違法。健康檢查、社會保障、文件或其他實際程序可能真的產生成本;判斷仍要回到具體項目、適用的安置路徑與費用分配規則。
反過來,一筆錢即使在帳目上被稱為訓練費或行政費,如果實際條件是「付了才能取得這個台灣雇主」,收據名稱也不會自動改變交易的實質。
判斷一筆費用,先看它到底買了什麼
跨國人力的收費可能經過不同公司、不同國家與不同契約,因此只建立一張「合法/非法費用名稱表」並不足夠。更有效的判斷方式,是同時確認四件事:收的是什麼、誰收、誰付,以及支付後取得的是什麼。
最後一項尤其重要。P3MI 提供海外安置服務會產生成本,台灣仲介提供雇主端與移工端服務也可能依法收費;這些成本都應能對應實際服務與法規。若一筆錢最終只能被解釋成「取得某一份工作」,它的性質就與一般行政、安置或就業服務費明顯不同。
這也是買工費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問題不只是有人「收太貴」,而是工作機會本身被當成可以向移工出售的商品。對雇主而言,除了確認自己支付的仲介費,也值得了解移工為了取得這個工作機會,是否曾被要求支付其他無法對應具體服務的費用。
談仲介收費時,至少應先分清楚雇主端合法的登記、介紹與服務費、移工端受到上限限制的合法服務費,以及以取得工作機會為實質對價的買工費。只有把交易性質拆開,才有可能判斷一筆錢究竟屬於正常服務成本,還是已經越過工作媒合應有的界線。
資料來源
- Taiwan Ministry of Labor: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相關規範雇主端登記、介紹、服務費與移工服務費
- Taiwan Ministry of Labor:移工續聘/轉換不得收取買工費相關說明買工費、介紹費與合法服務費界線
- KP2MI/BP2MI:Permen KP2MI/BP2MI No.17/2025印尼 PMI 安置費用與負擔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