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檔案 · 政策與制度
從印尼到台灣,一名移工到底會產生哪些費用?誰應該付?
不先猜「總共多少」,沿著訓練、文件、安置、機票、仲介與在台服務逐項看懂跨國人力金流
印尼移工來台涉及多個階段、不同公司與兩國制度。本文以費用項目、發生階段、收款角色、負擔原則與例外條件拆解整條金流,避免把所有成本都混成一個「仲介費」。
談印尼移工來台灣的成本,很容易得到互相矛盾的答案。有人把訓練、體檢、文件、機票與仲介全部算成移工的出國成本;也有人依照印尼近年的費用政策,直接說所有安置費都應由雇主負擔。到了台灣,又會看到雇主支付介紹與服務費、移工每月支付服務費,甚至出現俗稱「買工費」的爭議。
這些說法經常混在一起,是因為不同國家、不同階段與不同付款人的費用都被塞進「仲介費」這個模糊名稱。2025 年印尼重新制定 PMI 安置費用規範後,更適合的理解方式不是先猜一個「來台總價」,而是沿著整條安置流程,把每一筆成本的性質、付款人、收款人與適用規則拆開。
費用在移工出發以前就已經開始產生
一名印尼候選人確定前往台灣工作以前,可能涉及訓練、能力認證、健康與心理檢查、護照與文件、工作簽證、社會保障、印尼境內交通、住宿,以及前往目的地國家的機票。透過 P3MI 安置時,公司執行候選人處理、文件、契約、出境準備與其他安置工作,也會產生實際服務成本。
這些支出確實存在,但「存在成本」與「應由移工負擔」並不是同一件事。
Permen KP2MI/BP2MI No.17/2025 將 PMI 安置費用拆成較明確的準備與安置項目,並建立由雇主負擔的重要原則;同時也保留目的地國家法律、國際規範、雙邊或多邊安排,以及特定安置合作協議可能形成不同費用分配方式的空間。因此,「雇主負擔」是理解現行制度的重要起點,但不能脫離具體安置路徑,被簡化成任何案件、任何項目都只有一種付款方式。
印尼端的費用應該逐項看
No.17/2025 所涵蓋的成本,可以從實際安置流程理解。候選人可能需要接受工作與語言相關訓練、能力認證、健康與心理檢查,處理工作簽證、社會保障與目的地國要求的文件;安置過程還可能產生 P3MI company service、印尼境內交通、住宿,以及出境或返國機票等成本。
逐項分類的好處,是看到一筆「出國費」時,可以繼續追問它究竟是什麼。例如同樣是一萬元,健康檢查、工作簽證、實際安置服務與「保證取得台灣工作」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P3MI 的服務成本本身也不能被假設成不存在。在一般 P-to-P 路徑中,P3MI 會參與候選人選擇職缺、資格與選拔、Placement Agreement、健康與心理檢查、社會保障、護照、工作簽證、Employment Contract、OPP 與出境準備等程序。公司提供服務會產生成本,但不代表公司可以任意決定由候選人負擔多少。
No.17/2025 建立費用項目與負擔框架,No.2/2026 的 Placement Agreement 規範則要求契約能呈現實際安置費用的項目、金額與負擔安排。兩者放在一起看,費用應該能回到具體服務、契約與法律依據,而不是只存在於一個口頭報出的總額。
抵達台灣後,進入另一套收費制度
印尼的 placement cost framework 不會取代台灣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移工抵達台灣後,台灣仲介接受雇主委任,可以依規定向雇主收取登記、介紹與服務相關費用;雇主端的登記及介紹費、年度服務費都有自己的法定架構。
移工如果接受仲介持續提供就業服務,台灣制度同樣允許收取服務費,但採逐年下降的上限:第一年每月最高新臺幣 1,800 元,第二年 1,700 元,第三年起 1,500 元,而且必須確實提供服務。
因此,一個正常的 P-to-P 家庭看護案件,可能同時存在印尼端的安置成本、台灣雇主端的仲介費,以及移工在台灣依法支付的服務費。它們屬於不同制度與服務關係,不能全部用「仲介費」三個字概括,也不能拿其中一項的法律依據去解釋另外一項。
安置路徑不同,費用配置也可能不同
P-to-P 與 SP2T 的參與角色不同,費用結構自然也可能不同。2026 年印尼官方持續發布的 SP2T 招募公告,就會在特定案件中直接列出部分費用負擔,例如機票、工作簽證、健康檢查或 BPJS Ketenagakerjaan 由雇主承擔。
這類公告很有價值,因為它把抽象的費用原則落到實際招募案;但特定雇主、特定批次的 SP2T 條件不能被推論成所有印尼移工來台灣的統一價格表。費用必須和安置路徑、職缺、契約及當時有效規則一起看。
對台灣家庭而言,自己支付的費用通常比較容易掌握,較不容易看到的是移工另一端曾經負擔什麼。假設家庭依法支付台灣仲介介紹費,但最後來工作的印尼看護在出國前另外背負一筆高額債務,這筆錢究竟是依法分配給她的準備成本、其他有法律依據的費用,還是為取得這個工作機會而支付的款項,雇主可能完全不知道。
因此,成熟的跨國招募資訊不應只回答「雇主總共要付多少」,還應能說明案件從印尼到台灣有哪些主要成本、各項原則上由誰負擔,以及移工端實際可能被收取什麼。
收據上的名稱不是唯一判斷標準
費用透明不能只檢查收據名稱。收據寫 training fee,不代表實際上一定存在相應訓練;寫 service fee,也不代表任何金額都符合規定。判斷一筆費用至少要一起看實際服務、收款人、付款人、適用制度,以及付款是不是取得工作機會的前提。
健康檢查、訓練、社會保障、文件與合法就業服務都可能產生成本;如果一筆款項沒有辦法對應合理服務,實際交換的卻是「付錢才能取得這個雇主」,它就已經進入與一般安置成本不同的問題。關於這條界線,可以獨立從「買工費」與合法服務費的交易性質判斷,不需要把所有跨國成本一起視為非法收費。
一張真正有用的費用表應該長什麼樣
印尼移工來台費用如果只整理成一個總價,數字很快就會過期,也容易把不同路徑混在一起。更適合知識庫的資料結構,是把每一項成本放回自己的位置:
| 費用項目 | 發生階段 | 可能收款方 | 負擔判讀 | 需要注意 |
|---|---|---|---|---|
| 訓練 | 印尼準備期 | 訓練/安置體系 | 依現行安置費規則與案件安排 | 依職種、目的地要求 |
| 能力認證 | 印尼準備期 | 認證體系 | 依現行規則判斷 | 視職種要求 |
| 健康/心理檢查 | 安置程序 | 指定機構 | 依現行規則、路徑與協議 | 不同安置案可能不同 |
| 工作簽證 | 出境前 | 相關機構 | 依安置路徑判斷 | 目的地安排可能影響 |
| 機票 | 出境/返國 | 航空運輸 | 依規則與安置路徑判斷 | 特定 SP2T 案可能明列 |
| PMI 社會保障 | 出國/在外工作 | 社會保障體系 | 依現行規則與契約 | 契約延長需注意保障期間 |
| P3MI company service | 印尼安置 | P3MI | 依安置費規則與契約判斷 | 應能對應實際服務 |
| 台灣雇主介紹/服務費 | 台灣聘僱 | 台灣仲介 | 台灣雇主負擔 | 受台灣收費規範 |
| 台灣移工服務費 | 在台工作 | 台灣仲介 | 移工負擔 | 須有服務且受逐年上限限制 |
| 買工費 | 招募/轉換 | 視個案 | 不應以工作機會作為商品出售 | 需查實際交易性質 |
這張表最重要的不是填滿固定金額,而是建立更新方法。法規或特定安置方案改變時,只要更新受影響的費用節點,不需要把所有成本重新混成另一個「最新總價」。
從總價改成一條可以追蹤的金流
跨國人力的費用其實沿著角色、契約與程序流動。台灣雇主提出需求,台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台灣端服務;一般 P-to-P 路徑下,印尼 P3MI 負責自己的安置工作;Placement Agreement 記錄安置關係,Employment Contract 記錄僱傭關係,而不同安置路徑又可能重新分配部分成本。
理解一筆費用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是先問「總共多少」,而是沿著流程確認它在哪個階段產生、誰提供了什麼、誰收款、誰依當時規則應負擔,以及付款最後換來的是服務、行政程序、保障,還是一個工作機會。
當每一筆錢都能回答這些問題,「仲介費」這個過度寬泛的名稱就會被拆成可以核對的具體項目。這也比背一個固定總價更適合長期維護:制度會改、不同路徑會有不同安排,但費用的角色、流向與法律依據可以持續被追蹤與更新。
資料來源
- KP2MI/BP2MI:Permen KP2MI/BP2MI No.17/2025PMI 安置費用項目與負擔原則
- KP2MI/BP2MI:Permen KP2MI/BP2MI No.2/2026P3MI 安置程序與 Placement Agreement 費用資訊
- Taiwan Ministry of Labor: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相關規範台灣雇主端與移工端就業服務收費
- KP2MI/BP2MI:2026 SP2T 招募公告特定 SP2T 案件實際費用負擔配置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