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理解 · 政策與制度
換了台灣雇主,為什麼印尼那邊還要重新登記?
台灣決定能不能轉換雇主,印尼端則需要讓新的 Employment Contract 與海外移工資料跟上現實
印尼移工在台灣合法轉換雇主後,新工作關係已由台灣制度成立,但印尼端仍需要更新 Employment Contract 與契約資料。本文說明兩國制度的分工、SIPKON 新 Entry 的意義,以及為什麼轉換雇主不能被當成單純修改個人資料。
一名印尼家庭看護在台灣合法轉換雇主,原本照顧陳先生的父親,之後改由林女士聘僱。她沒有離開台灣,新雇主也已經依台灣規定取得聘僱許可。從台灣制度來看,原本的聘僱關係結束,新的雇主依法承接這名移工。
對印尼的海外移工管理而言,還有另一筆資料必須跟著改變。原本的 Employment Contract 指向陳先生,實際聘僱她的人現在已經變成林女士;如果印尼端仍保留舊資料,主管機關看到的雇主與移工真正服務的家庭就會不一致。KDEI 的 SIPKON v2 因此會處理 pindah majikan,也就是更換雇主所造成的契約資料變動。
能不能換雇主,核心許可發生在台灣
印尼移工能不能從 A 雇主轉到 B 雇主,不是 KDEI 或印尼政府替台灣決定。台灣的就業服務與外國人轉換雇主規範,決定哪些情況可以轉換、如何辦理,以及新雇主需要具備什麼資格。完成合法程序後,新雇主取得聘僱許可,新的工作關係才在台灣成立。
因此,KDEI 要求更新契約資料,不能解讀成「台灣准了以後,印尼還要再批准一次換雇主」。印尼端面對的是後續的海外移工管理問題:既然自己的國民現在已經換了一個海外雇主,她目前有效的 Employment Contract、雇主資料與保障狀態是什麼。
這與原雇主續聘有明顯差別。續聘時,僱傭雙方沒有改變,主要是契約期間進入下一階段;換雇主時,Employment Contract 的一方已經換人,形成新的僱傭關係。
Employment Contract 不能停留在舊雇主
Employment Contract 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記錄誰聘僱誰。雇主改變後,原本的契約就無法完整描述目前的工作狀態。
Permen KP2MI/BP2MI No.3/2026 對 Employment Contract 的延長、變更與海外期間契約管理建立了新的規範架構,也反映海外工作生命週期不一定是「一個雇主做完、回印尼、再重新出國」。人在目的地國家期間,本來就可能續約或發生工作關係變動。
台灣的家庭看護制度本來也存在合法轉換雇主機制。如果印尼的海外移工資料只能記錄第一次出國時的雇主,時間一久,大量資料就可能與現實脫節。因此,重新登記不是重新辦一次出國,而是讓「這名 PMI 現在替誰工作」這個基本事實保持正確。
為什麼不能只靠台灣的新聘僱許可?
台灣的新聘僱許可能夠證明新工作關係在台灣合法成立,但印尼自己的海外移工保護制度仍需要持續掌握其國民的工作契約、雇主與保障狀態。這也是為什麼 Employment Contract 規範不只處理第一次簽約,KDEI 在台灣運作的 SIPKON 也會納入後續契約資料變動。
假設一名看護已經轉到新雇主半年,之後發生薪資爭議。如果印尼駐台機構仍只掌握舊雇主資料,處理案件前就必須重新確認她現在在哪裡、替誰工作、哪一份 Employment Contract 有效。新的契約關係若已經登記,這些基本資料就能保持可追溯。
海外移工資料的價值不只在「存過一份」,而在於它與真實工作關係是否一致。
原 P3MI 與原安置關係不會自動永久延伸
換雇主後,原 P3MI 或原安置機構是否仍承擔相同責任,也不能一概而論。P3MI 的責任來自特定安置關係;原始 P3MI 把候選人安置到台灣雇主 A,這段關係有自己的契約與責任基礎。幾年後移工在台灣合法轉換到雇主 B,新的工作關係不應自動被假設成仍完全落在原始安置契約之內。
No.3/2026 在處理海外契約延長與相關變動時,也區分是否透過原 placement implementer 辦理。新的 Employment Contract 需要被正確辨識與記錄,不代表第一次安置時參與的所有機構永遠承擔相同責任。實際責任仍須看新契約如何形成、由誰辦理,以及當時存在的安置與服務關係。
這也說明了為什麼跨國人力資料最好把「人」、「契約」、「雇主」與「服務機構」分開。一名 PMI 是長期存在的主體,但她的雇主、Employment Contract 與服務關係都可能隨時間改變。
SIPKON 為什麼要求建立新的 Entry
SIPKON v2 目前明確提示,如果資料因 finish kontrak(契約結束)或 pindah majikan(更換雇主)而發生改變,應建立新的 Entry。這種設計不是把舊紀錄直接改成新雇主,而是保留工作關係的歷史。
如果 Sari 先替陳先生工作三年,後來合法轉到林女士家兩年,正確的資料應該保留兩段不同的工作關係:陳先生與 Employment Contract A 有自己的有效期間,林女士與 Employment Contract B 則從另一個時間點開始。若直接覆蓋舊資料,最後反而會看不出她曾經在哪一段期間替哪一位雇主工作。
台灣端主要記錄她是否符合轉換規定、新雇主是否符合聘僱資格、新聘僱許可何時生效,以及居留與工作狀態;印尼端則需要讓新的 Employment Contract、雇主與海外移工保護資料跟著更新。兩邊描述的是同一件現實事件,但不是同一套許可,也不是同一張資料表。
因此,換雇主後重新登記的目的不是重新證明這名移工可以來台灣,而是讓她現在真正存在的工作關係被正確記錄。只要雇主已經改變,契約與保護資料就不能停留在第一次出國時的版本。
資料來源
- KP2MI/BP2MI:Permen KP2MI/BP2MI No.3/2026Employment Contract、契約變更與海外期間契約管理
- KDEI Taipei:SIPKON v2契約結束、更換雇主與新 Entry 登錄
- Taiwan Ministry of Labor:外國人轉換雇主相關規範台灣端轉換資格、程序與新聘僱關係
